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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GB55032-2022 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归类为,另根据《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2.1.14条定义如下: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cement deep mixed columns):以水泥作为固化剂的主要材料,通过深层搅拌机械,将固化剂和地基土强制搅拌形成竖向增强体的复合地基。
规范强条(《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7.3.2条):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规范强条(《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7.3.6条):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2、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3根,多轴搅拌施工不得少于3组。应对工艺试桩的质量进行检验,确定施工参数。
3、搅拌头翼片的枚数、宽度、与搅拌轴的垂直夹角、搅拌头的回转数、提升速度应相互匹配,干法搅拌时钻头每转一圈的提升(或下沉)量宜为10mm~15mm,确保加固深度范围内土体的任何一点均能经过20次以上的搅拌。
4、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桩顶以上土层及桩顶实施工程质量较差的桩段,采用人工挖除。
5、施工中,应保持搅拌桩机底盘的水平和导向架的竖直,搅拌桩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满足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成桩直径和桩长不小于设计值。
在预(复)搅下沉时,也可采用喷浆(粉)的施工工艺,确保全桩长上下至少再重复搅拌一次。
对地基土进行干法咬合加固时,如复搅困难,可采用慢速搅拌,保证搅拌的均匀性。
1)施工前,应确定灰浆泵输浆量、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和起吊设备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并应根据设计的基本要求,通过工艺性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工艺;
2)施工中所使用的水泥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浆应连续进行。拌制水泥浆液的灌数、水泥和外掺剂用量以及泵送浆液的时间应记录;喷浆量及搅拌深度应采用经国家计量部门认证的监测仪器进行自动记录;
4)当水泥浆液到达出浆口后,应喷浆搅拌30 s,在水泥浆与桩端土充分搅拌后,在开始提升搅拌头;
6)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如因故停浆,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若停机超过3h,宜先拆卸输浆管路,并妥加清洗;
1)喷粉施工前,应检查搅拌机械、供粉泵、送气(粉)管路、接头和阀门的密封性、可靠性,送气(粉)管路的长度不宜大于60m;
4)当搅拌头达到设计桩底以上1.5m时,应开启喷粉机提前进行喷粉作业;当搅拌头提升至地面下500mm时,喷粉机应停止喷粉;
5)成桩过程中,因故停止喷粉,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灰面以下1m处,待恢复喷粉时,再喷粉搅拌提升。
对散体材料复核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核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引自:《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7.1.2条、强条)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核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引自:《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7.1.3条、强条)
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的桩位施工允许偏差:对条形基础的边桩沿轴线,沿垂直轴线,其他情况桩位的施工允许偏差应为桩径的±40%;桩身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引自:《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7.1.4条)



